上年媒體報道的深圳百余農民工為爭取塵肺病檢查而艱難維權的事件,恐怕沒人是不知道的。那么究竟什么原因令百余農民工維權如何艱難?本文特講解一下。
用工企業與勞動者不是一個勞動合同關系,而是一種勞務派遣關系。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包工頭)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簽訂勞動合同。
先撇開勞動者與包工頭的關系不說,即便與用工單位屬于勞務派遣關系,用工單位是不是可以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呢?顯然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第一條即是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是用工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由用工單位造成的損害,用工單位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
更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事實上,雇傭沒有資質的工程隊做鉆井和爆破工作,是一些地方建筑領域的潛規則,更談不上對勞動者相關權利義務進行合同規范,承包商既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不與發包商簽訂包含勞動者權益的用工協議,由此導致矽肺工人的產生,自然存在重大過錯,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但作為用工單位的發包商,起著把關不嚴和推波助瀾的作用,同樣也難脫干系。
有必要交代一下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目前勞務派遣中出現的“再派遣、轉派遣、二次派遣”現象,將簡單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兩方關系復雜成為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牽連的復雜關系,這同樣是一種違法行為,轉包和承包雙方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一種勞務派遣關系,可以不必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否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即無勞動合同并非無勞動關系,厘清了其中的三角關系和來龍去脈,剩下的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就該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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