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立功有哪些類型
能夠成立單位立功的行為可分為四類:
1、犯罪單位檢舉揭發共犯的非本單位參與實施的且經查證屬實的行為。這一行為是指能夠成為犯罪單位檢舉揭發對象的只能是與該犯罪單位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單位共犯超出與該犯罪單位共同犯罪范圍的其他行為。
2、犯罪單位向司法機關提供偵破共犯實施的非本單位參與的案件線索的行為。
3、犯罪單位協助司法機關緝捕本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單位共犯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即不能把犯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協助司法機關緝捕既非本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非自然人共犯,也非其他單位共犯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作為該犯罪單位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罪犯。
4、犯罪單位的其他立功行為,可包括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中奮力排險而避免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也可包括在生產經營中有發明創造或完成重大技術革新等。
上述觀點全面闡述了單位立功的行為條件,但仍要說明的是,單位立功行為只要具備上述行為之一即可,具體實施者只要在事實上能代表單位,就可以認定為立功。
單位犯罪立功如何認定
單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認識的提高,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審判,并以數倍之多挽回損失或揭發、檢舉其他單位或合作單位或個人。當然這必須是以單位的名義,體現真正的單位意志下的行為。確立單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給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供一個悔罪或者將功補過的機會,鼓勵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積極主動地檢舉揭發其他違法犯罪,或為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案犯以盡快消除社會隱患,或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來彌補其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損害,而這些又都將促進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良性轉化,以節約刑事司法成本。
認定單位立功條件有三:
1、主體條件。按照新刑法第30條之規定,犯罪單位包括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
2、時間方面。單位立功應該在犯罪預備和刑罰執行完畢之間,如果在預備之前,單位縱使有犯罪意思,也僅是單純的犯意過程,構不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立功的問題。因為此時單位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沒有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絲毫的危害。刑罰執行完畢之后,自然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
3、行為條件。由于單位立功必須要落實到單位的行為上,故單位立功的行為條件是指犯罪單位在法定時間條件內實施哪些行為才能成立立功。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單位犯罪立功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立功是量刑的一個法定情節,符合條件的在判刑時是可以減刑或從輕處罰的。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立功的認定比較復雜,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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