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協議中,哪些內容是必不可少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協議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是否有效一般認定方法
拆遷補償協議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的民事協議。有效的民事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民事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民事協議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協議因不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經法律規定的機關確認后,其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拘束力,拆遷協議的無效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所達成的拆遷協議因其不符合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經有關部門確認后,該協議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拘束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規章、拆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的規定,造成拆遷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其他不在拆遷范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2、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拆遷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對方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限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4、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協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的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是拆遷方和產權方就相關拆遷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對整個的征地拆遷工作是基礎性的文書,雙方應當對重要的內容,如拆遷中的涉及到經濟賠償的,或者安置情況的進行認定,并在協商后寫入拆遷協議,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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