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在我國,農村人口死亡的并不影響土地確權工作,因為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系后,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依據《云南省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因為承包方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蹤的。這次確權不是調整承包耕地,更不是打亂重分,仍按生不補、死不退的原則,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應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但屬于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土地確權工作要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同時土地確權使得土地權屬更加的清晰,使土地流轉市場更加的有序,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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