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延長試用期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勞動合同規定的3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作出了延長其3個月試用期的決定。公司的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公司延長試用期限符合下列規定就合法。否則是違法的;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公司無故延長試用期該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延長這個期限,無故延長試用期其實是對勞動合同的違約,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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