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服刑的重大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以下情形視為重大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另外《刑法》第449條規定的戴罪立功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服刑人員減刑的法定程序
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這些都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減刑一般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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