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法》第82、38、46條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舉證責任倒置”在領域廣泛存在。《勞動法》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總之,如果在試用期的你沒有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公司還是要保障你的權益,如果你想簽訂的話,那么也可以在這個公司多做幾個月,等滿了一定時間限制后,法律上便可視為簽了勞動合同,你只需要補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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