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內又發現新罪如何處罰
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傷害罪被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于2006年11月21日釋放。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1再次因搶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現正在監獄服刑。被告人李某1入獄后,檢察機關又發現其新的犯罪事實:2009年1月4日,經事先預謀,被告人廖某、忽某、李某2(均已獲刑)在許昌縣某村村民孫某家安裝特制的麻將機和遙控設施,后周某1、周某2、王某等人應約攜帶19萬余元到孫某家賭博。期間,被告人廖某輸掉10萬元,遂召集李某1和趙某、張某、寇某(三人均已獲刑)及肖某(另案處理)持刀威脅周某1、周某2將贏的錢退還,后將周某1、周某2挾持到某浴場毆打并限制人身自由達5個多小時。
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1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罪,應對本案非法拘禁罪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010年11月8日,許昌縣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年,與原來因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判決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1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在限期之內又發現了新的罪行應該重新計算刑期,會根據之后所犯罪行嚴重程度進行處理,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有多個犯罪情節那么就會數罪并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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