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與數罪應如何認定,數罪并罰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罪與數罪應如何認定
1、行為人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后又將其虛開的情況,應屬于數罪,但因為行為人的前一行為與后一行為存在著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因此應視為牽連犯,而應以其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即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論處,對于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可作為一個從重的量刑情節對待。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后又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情況下,存在著行為同時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與本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本法第201條偷稅罪的可能。這屬于一罪同時觸犯數法條的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即本法第205條是特別法,第204條、第201條是普通法,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
二、數罪并罰的條件有哪些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綜合上面的介紹,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一罪與數罪應如何認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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