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決中,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除非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響裁決書效力。裁決書應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裁決作出的日期即為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 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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