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如何數罪并罰
(一)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使用人只是單純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詐騙故意時,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挪用公款罪。
(二)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三)明知他人使用公款進行犯罪活動,而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的,數罪并罰。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販賣毒品,而將公款挪用給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與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數罪并罰。
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一、考察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違法發放貸款行為與銀行的職務性相關,表現為雖然違反相關法律規章,超出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但本質上仍是貸款行為,屬于銀行使用資金的職務行為,行為人以銀行的名義與借款人形成借款關系,由銀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挪用公款行為是擅自超越職權的個人行為,即不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使其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該行為亦是個人決定的,單位不承擔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后,以個人名義或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借貸給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為。
二、考察有無一定的貸款審批手續,以及何時辦理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貸款行為必須嚴格按照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的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往往未履行全部貸款程序,但本質上屬于貸款行為,必須具有一定的審批手續,且審批手續在發放貸款之前或之時即已辦理。行為人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規章規定,明知借款人提供違法擔保仍發放數額巨大的貸款,或者行為人在放貸時確曾收到借款借據,但發放貸款時未嚴格按照貸款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則系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履行使用資金、發放貸款的職務行為。如造成重大損失,應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若審批手續系事后補辦,往往屬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飾的挪用公款行為。
三、考察行為是秘密進行的還是公開進行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因其屬于職務行為,往往是公開進行的。而挪用公款行為往往系秘密進行且有掩飾手段,但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開進行的。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挪用公款罪如何數罪并罰在法律上的規定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對于這種情況也會有明確的規定。其次在挪用公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上,本文也有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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