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并罰——先并之后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
法律咨詢:
您好,請問,甲被判有期徒刑,在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同時發現又犯新罪,我說的是同時,就是漏罪和新罪是同一時間被發現的,請問應如何計算數罪并罰?
律師解答:
你好,發現漏罪,應當先并后減,所得的刑期與后面犯的新罪先減后并。
相關法律知識:
并罰的具體運用:一般情形下,數罪的并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并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并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并(加)后減”與“先減后并(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于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也就是說:漏罪并罰——先并之后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余刑與新罪之刑進行并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于對新罪并罰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更為嚴厲性:常常使其執行刑(合并刑)最低起點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先并后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并,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并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先并后減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并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進行并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并罰后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進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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