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清楚,現在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很多的企業(yè)都走上了國際化的平臺。這也代表著我國經濟的水平的提高。但各國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同的,所以會存在一些糾紛。想要發(fā)展就必須要走在前沿。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下非涉外仲裁裁決的有關規(guī)定。
目前,全國已有225家仲裁機構,年度受案量已達十萬余件。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簡稱“海仲”)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外,按照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常規(guī)邏輯推斷,國內的仲裁機構似乎足以消化我國企業(yè)間的商事仲裁案件,然而實際卻并非如此,因受到公信力、仲裁成本、便利性、仲裁程序及實體法適用等因素影響,國內企業(yè)約定境外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比重持續(xù)攀升。其中不乏純國內糾紛約定境外仲裁的案件,具言之,即中國公司與中國公司之間簽訂的非涉外合同,合同中約定爭議提交境外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臨時仲裁。對該類仲裁條款的效力,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如何回應?從我國現行法角度應當如何解讀?我國法院在既有司法實踐中又究竟持何種態(tài)度?這不單是值得深入研判的理論課題,也是亟待尋求解決方案的實務焦點。
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yè)商事糾紛解決的思考
以上幾例中,我國法院對待無涉外因素糾紛提交境外仲裁的仲裁條款效力顯然持否定態(tài)度,這為國內企業(yè)今后從事商事實踐提供了清晰的指導意義:考慮到內地尚不承認臨時仲裁,中國主體間簽訂的非涉外合同,要么約定境內的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商事爭議,要么通過傳統(tǒng)的訴訟方法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來作為救濟渠道,而約定境外仲裁機構或境外臨時仲裁的條款則會被認定無效。但從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角度講,朝來新生與所望之信之間的糾紛提出了另一個疑問:即當此類仲裁條款締結后,雙方并未在仲裁前對仲裁條款效力發(fā)生爭議,一致履行仲裁條款的約定前往境外仲裁,而仲裁庭基于國際普遍認可的“管轄權/管轄權原則”若對仲裁協議作出了正面積極的效力判斷并進而行使了仲裁管轄權,經審理后作出的仲裁裁決,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實現商事仲裁高效解決糾紛的功能?一味以此類仲裁條款無效而拒絕承認及執(zhí)行,是否符合商事環(huán)境下的經濟理性,不得而知。另外,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約定境外仲裁有違“公共政策”“司法主權”而無效,也有實踐限度問題:如前文所論證,這類概念相對抽象,公共政策也有“國際公共政策”與“國內公共政策之說”,“國際公共政策”又一度被區(qū)分為“東道國觀念下的”國際公共政策與“國家共同體觀念下的”國際公共政策,其內涵與外延都需要在個案裁判中進行廓清,司法適用中亦須秉持謹慎立場,這一點不容小覷。
雖均為國內當事人之間的無涉外因素的爭議,但多涉及外商投資類的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經營企業(yè)相互之間及其與內資企業(yè)之間)的合同。這類擁有外資背景的企業(yè)往往在決策上及交易規(guī)劃、商事爭議解決中擁有一定的企業(yè)話語權,但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1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據此在我國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屬于中國法人,此類交易主體在法律上不具有涉外因素,但在資本來源上卻具有涉外因素。出于各種因素考量,此類主體不愿選定國內的仲裁機構而青睞境外仲裁機構,但在其所訂立的無涉外因素糾紛約定境外仲裁的仲裁條款效力認定上,是否與兩個純內資企業(yè)間的該類條款等量齊觀?尚無法作出評注。
但這一共性至少表露出現代商事環(huán)境中的當事人對國際化、非內國化、中立化的爭議解決方式的期待,同時有必要對我國過去實踐中以“法律關系三要件說”來認定“涉外性”的實踐作出適當的反思與重構。
值得多加注意的是,近期我國法院的司法實踐對于本問題的反面,即外國當事人約定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仲裁的仲裁條款效力,法院給出了開放、包容的回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申請人安徽省龍利得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BPAgnatiSRL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的復函》([2013]民四他字第13號)中,認可選擇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仲裁地為上海的仲裁協議有效。從長遠展望,內地對境外仲裁機構開放仲裁服務市場不僅存在可能性,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先決條件是構建良性的法治環(huán)境。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其中第8條明確規(guī)定:“依法加強涉沿線國家當事人的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工作,促進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在時代背景的推力下,對商事仲裁協議效力認定案件的有序運作應當持積極的期待。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內容中看出非涉外仲裁裁決的判定還是有一定的復雜性,很多的關鍵性的東西都是相當細微的。這需要我們不斷加強自身的商業(yè)素質,根據既定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商業(yè)活動。相信通過以上的內容你應該有了比較詳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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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鵬,聯系電話13867400852(微信同號)浙江五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從事法律行業(yè)多年,法律理論功底扎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在公司法律顧問,股份改制,股權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土地房產,刑事辯護等訴訟和非訴方面頗有建樹。? ????李鵬律師自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專注于做好每一個案件,盡最大限度維護每一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專業(yè)處理: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土地房產,民事侵權,刑事辯護,企業(yè)法律顧問,IPO,“新三板”等訴訟及非訴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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