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xiàn)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xiàn)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yè)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zhí)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制度從客觀上給企業(yè)和勞動者本人注入了競爭意識,促使企業(yè)進行公平競爭,而勞動者也必須努力提高業(yè)務水平,提高自身素質,才能在最低工資的基礎上獲取更豐厚的利益。通過小編整理的資料,大家是不是對試用期工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了更多的了解了,如果對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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