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數次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觸犯了數個罪名。在數次符合犯罪構成標準時,有若干要件重疊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數罪。由于該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由觀念上的競合所致,而非實際和完整地構成數罪,故其實質上是一罪。判斷一犯罪行為是否屬于想像競合犯,應看它是否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2)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必須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對想像競合犯,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按“從一重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實施罪數并罰。
2.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是指本罪與他罪的牽連,本罪即行為人的目的犯罪觸犯的罪名,他罪指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的罪名。一犯罪行為成為牽連犯,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3)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其中牽連關系的形式有三種:一是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二是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三是復雜的牽連,即在三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中分別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對于牽連犯的處理,通說認為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即“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犯罪形態。
這種吸收關系的存在,是因為數個行為通常屬于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間存在密切聯系,即在通常情況下,前行為可能是后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后行為也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1.客觀上必須有數個犯罪行為;2.數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吸收關系。理論上吸收關系有以下三類:第一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輕重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劃分;第二是主行為吸收從行為,主從根據行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第三是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指的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則是刑法總則予以規定。對吸收犯的處理,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對吸收犯的處理,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罰,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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