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試用期不是規定必須是三個月,試用期是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不能與法律相抵觸,最長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
實施《勞動法》后,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時間,這是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時間,但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一般了所謂的彈性試用期,也就是說約定了幾個月試用期,其實約定的試用期只是一個試用期的最長時間。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很多,包括了試用期的期限,還有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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