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深圳、上海這樣的沿海城市,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和個人比較多。企業在進出口貨物的時候,選擇一個信譽好,實力強的貨代公司很關鍵。雙方簽訂貨物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的,應該按照法律條款處理,依法辦事。像海商法就是這方面具體的法律文件,那么,《國際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適用范圍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國際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2、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4、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5、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海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4、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在我國頒布的《國際海事海商法》中,對涉外法律關系做出了明文規定。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解決糾紛適用法律,如果沒有明確的,則應該按照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制度執行。另外,海商法還對不同的訴訟時效進行了分類,除了普通的兩年時效外,又列舉了一年時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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