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勞動試用期一般是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據此可以看出,試用期時間沒有最短的規定,只有最長的規定,試用期時間最長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試用期走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都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續簽的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用人單位在錄用一名勞動者時僅僅是通過面試的方式或者勞動者自己提供的一些書面材料來判斷其工作的經驗和能力,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但是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隨意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在初次用工時已經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以后續簽合同的時候就不得再約定試用期,該規定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限制。而根據你的來信來看,你公司與李某原來就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約定過試用期,在續簽的合同中雖然對其工作崗位有所變更,但是要求再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與最低工資標準也做出了新的規定,你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作相應的變更。該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了勞動試用期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并且同一家單位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期限屆滿之后也不能借故延長。至于實際該怎么確實試用期期限的話,則還要看實際簽訂的勞動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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