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宋某應聘到縣某食品公司上班,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5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2000元。宋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聽人說自己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試用期是不合法的,遂向公司提出補償要求,但被公司拒絕。無奈之下,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宋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卻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明顯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宋某現在已經工作6個月,超過試用期4個月。仲裁委遂裁決該公司從第3個月開始每月按照2000元的標準支付宋某賠償金。
相關法律知識:
試用期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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