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醫師致人昏迷
被告人潘某在湖南省漢壽縣龍陽鎮,在沒有醫師資格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開辦診所,在2006年和2008年兩次被縣衛生局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繼續給病人治病。潘某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給一病人治病時,導致病人昏迷,后該病人被送往醫院。潘某在事發后投案自首,并賠償了受害者3萬余元的醫療費等費用。
取得受害人諒解能否從輕處罰
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已兩次行政處罰后,仍長期不改,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鑒于潘某案發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非法行醫的處罰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并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出現了醫療事故之后如果能夠得到受害者的原諒,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從輕處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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