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一、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立案
法院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三、社會公示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四、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五、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后,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綜合上面的介紹,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有嚴格的審理程序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減刑案件的程序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
2021-02-22最新憲法全文內容是什么
2020-11-17明星cos經典形象被告侵權,如何界定侵權
2020-11-14反擔保協議書
2021-01-20事故責任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書
2020-11-24生父能取消其繼承權嗎
2021-01-14無子女的離婚起訴書范文
2021-03-24安置房沒滿5年可以做抵押嗎
2020-12-14劃撥土地沒房產證怎么過戶
2021-02-26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怎么認定廠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23放假多久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14試用期離職扣除成本培訓費違法嗎
2020-11-14人壽保險理賠的相關標準有什么
2021-01-09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1-03-02人身保險合同概念特征是什么
2020-11-15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是怎樣的
2020-11-12保險公司全險賠償范圍
2020-12-18保險中介是什么意思
2020-12-20人身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體現的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