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部1996年10月31日發出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適用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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