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行政裁定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作出)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申請。
(2)申請時間和方式:時間: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方式: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
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申請行政裁定的事項;
③申請行政裁定的貨物的具體情況;
④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⑤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
①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請事項的資料,包括進出口合同或意向書的復印件、圖片、說明書、分析報告等
②申請書所附文件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譯文;
③申請書應當加蓋申請人印章,所提供文件與申請書應當加蓋騎縫章;
④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必要時,海關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貨物樣品。
(5)商業秘密的保護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如涉及商業秘密,可書面要求海關予以保密。并具體列明需要保護的內容。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機構受理。海關行政裁定的資料初審,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的機構初。審時發現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補正。
海關總署或授權的機構自收到申請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①申請的內容超越了海關行政裁定的適用范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時間要求或限制規定的;
②申請人不具備資格;
③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④申請與實際進出口活動無關的;
⑤就相同海關事務,海關已經作出有效裁定或者其他明確規定的;
⑥經海關認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應當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海關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海關行政裁定無溯及力,對于裁定生效前已經辦理完畢裁定事項有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該裁定。
(三)海關行政裁定的撤銷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海關總署應當定期公布自動失效的行政裁定。
2、海關行政裁定的撤銷(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撤銷原行政裁定)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不準確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經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生的進出口活動無溯及力。
(四)海關行政裁定的異議審查
進出口活動的當事人對于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裁定行為不服,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復議海關受理該復議申請后應將對于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海關總署,由總署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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