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各類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
構成走私行為、按走私行為論處行為以及協助走私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2、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3、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4、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5、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
6、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按照對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
1、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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