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條及《共和國勞動法》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勞動條件的。也說,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向辭職,而且既不要理由,也無須提前30天通知。,你在試用期內對感到不滿意,辭職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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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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