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緝私部門管轄《刑法》第151、152、153、154、155條和第347條規定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和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3、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4、武裝掩護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案件。
(二)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1、根據《海關法》第82、83、84、85、86條的規定,海關緝私部門對依法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等案件進行調查和行政處罰。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構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起訴,需要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機關查獲的需要移送海關處理的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理的其他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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