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參與減刑假釋的申請程序是指被害人在接到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后,認為減刑假釋裁定有錯誤,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的程序。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被害人的申請確實有理由,原來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那么應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審理。該種情況下的被害人參與,應屬于決定程序。而這里的申請程序僅僅是指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正式審理之前,對被害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的程序。這種程序目前的運作方式,呈現(xiàn)出行政性特點。法律對被害人的參與權也僅僅作為公民的一般民主權利對待。筆者認為,應在完善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來設計被害人的參與程序。具體如下:
1.提交申請程序。
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認為罪犯不具備法定減刑假釋情形時,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裁定同意撤銷對罪犯的減刑假釋裁定的方式、方法、步驟等。該程序的啟動者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程序的啟動方式是,由有權申請的機關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后的1年內向法院提交撤銷對罪犯的減刑假釋裁定的申請。
2.通知有關人員出庭程序。
法院在開庭十日前應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檢察院、被害人、行刑機關或者已被釋放的罪犯,并告知開庭的時間,如果被害人、行刑機關以及已被釋放的罪犯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到庭的,可請求法院延期審理。法院在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時,應為被害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以保證被害人的有效參與。
3.法院審查程序。
該程序的審查主體,視罪犯的刑期不同而不同。對于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該向服刑地的中級或者高級法院提出;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的,應該向當?shù)鼗鶎臃ㄔ禾岢?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緩、無期徒刑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人)的,向執(zhí)行機關所在的基層法院或者中級法院提出。該程序的審查內容,是審查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確實沒有法定應當減刑或者可以減刑假釋的情形。對于審查需要確定的事實,一般應該由主張-方舉證。被害人取證如果需要檢察機關的幫助,檢察機關應無條件的幫助,不過被害人應當提供有關證據(jù)的線索。
4.審查救濟程序。
各方接到法院的裁定后,如果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應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檢察院的抗訴應以充分理由為限。二審法院應當在接到上訴書的20日內審結。如果生效裁定撤消了原來的減刑裁定,罪犯已被釋放的,那么執(zhí)行機關應按照新裁定將罪犯收監(jiān)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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