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可以減刑,即具備一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二是應當減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現時,人民法院應當減刑。從減刑的方法與效果來看,減刑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這是刑種的變更;二是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減少,不能變更刑種。
減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決有錯誤,撤銷原判決而重新作出判決;改判的結果是多種多樣的。減刑并不改變原判決,而是在肯定原判決的基礎上,基于法定原因將原判決的刑罰予以減輕。減刑與減輕處罰的區別則更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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