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勞務合同什么時候簽
船員與勞務公司簽訂的雖然是勞動協議,但兩者之間是屬于勞動關系,所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該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船員簽訂勞務合同應注意什么
我國《海商法》中沒有對船員勞務合同作出專門規定,但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對船員進行系統規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提到船員勞務合同的訂立。《船員條例》針對現實存在的我國船員合法權益保護不夠的問題,借鑒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船員保護有關公約的規定,要求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船員條例》第27條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船員勞務合同的形式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未按法定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對于這類合同導致何種法律后果,審判實踐和理論界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采用了“應當”一詞,就表明合同的法定形式為一種義務性規范,當事人如有違反,自然導致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與“必須”不同,合同未采用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的形式不能認定為違反強制性規范,也不應依此認定合同無效。
船員勞動合同與船員勞務合同區別
1、船員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同
船員勞動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員勞務合同當事人(船員與勞務公司、外派船東)不存在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船員應服從勞務公司與外派船東的安排和指揮,雙方自始至終是一種平等的關系。
船員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船員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船員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組織。
2、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
船員勞動合同簽訂后,船員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統一管理,船員的勞動被看作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因此,無論從用人單位內部看,還是從其外部看,勞動者都是以用人單位名義進行勞動,其法律人格在勞動過程中被用人單位吸收,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船員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3、船員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6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及第19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船員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而勞務合同的訂立,只須雇傭人和需求方就勞務內容與報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員勞務合同為諾成及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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