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的權利,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規定,享有請求支付報酬權和還居間活動費用權。
一、請求支付報酬權。
《合同法》規定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對人之間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就有權向委托人或其相對人請求支付約定的報酬的權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二、請求償還居間活動費用權。
1、居間人與委托人在居間合同中確定居間活動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的,委托人應當支付居間人的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間人墊付的,居間人有權請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約定償還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費用。
2、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動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3、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間活動費用一般計算在委托人支付的報酬中,其居間活動費用應由居間人負擔,《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償還居間活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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