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醫療費的證據怎么收集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索賠需要準備哪些醫療費證據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準備哪些醫療費證據,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通常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搶救費等。
通常受害人主張醫療費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出具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還有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等相關證據。如傷者在住院的時候自己預先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的,應保管好醫藥費憑證,作為以后向賠償義務人索賠的證據。
醫療終結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在開庭的時候,如果沒有醫療費費、住院費等憑證,也沒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證明,賠償義務人又不認可受害人提出的醫藥費數額,那么法院是很難支持傷者的醫藥費請求的。到法院起訴是要講求證據的,誰的證據越充分對自己就會越有利。畢竟法院是中立的,只能通過法庭中所呈現的證據來給出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等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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