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類型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強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執行與結果
根據刑法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根據罪犯的不同表現,假釋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不同的結果: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沒有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并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4、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以后,才發現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5、犯罪分子被假釋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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