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絡詐騙屬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發(fā)起公訴后,會在規(guī)定的時間出庭接受審理。作為被告,其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辯護。律師受理案件后,會寫一份辯護詞,在庭審的時候交給法院。那么,怎么寫電信網(wǎng)絡詐騙辯護詞?下面我們通過一篇范文了解下。
電信網(wǎng)絡詐騙辯護詞
尊敬的法庭:
福建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本案涉嫌詐騙罪被告人陳XX的辯護人,現(xiàn)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并就本案客觀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關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
(一)首先,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陳XX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構成詐騙罪的指控,沒有異議。
(二)公訴機關對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起訴書指控本案被告人陳XX共參與詐騙成功11起,詐騙金額計人民幣204750元。可在這起訴書所認定的第二項事實即11起詐騙成功案件中,其中11個被害人,僅有4個被害人在報案時有附上被騙時的匯款憑證,其余7個被害人均沒有附上匯款憑證。更為重要的是,作為本案的重要物證之一,即被告人詐騙所用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公訴機關并沒有當庭提供并舉證。由于在起訴書所認定的第二項事實有7個被害人在報案時均沒有附上匯款憑證,加上本案五個被告人的供述數(shù)額及詐騙時間均不太確切和具體,也無法相互印證。如果沒有被告人詐騙所用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來作進一步的印證,那么被害人所報案的被騙數(shù)額根本無法得到核實和確定。因此,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無法滿足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jù)要求,即證據(jù)要確實、充分。
2、在起訴書所認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為蔡XX的那起詐騙案中,該案件并沒有當?shù)毓矙C關的報案記錄,也沒有被害人蔡XX的匯款憑證及具體的匯款帳號,其被騙的事實及數(shù)額并沒有得到進一步核實和認定。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卻僅憑被害人向XX縣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張書面單方陳述,該陳述也僅體現(xiàn)被騙的數(shù)額,沒有具體的匯款帳號,且連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沒有附上。因此,本辯護人認為,對于該案件應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法庭對該事實不予認定。
3、本案作案地點不明確。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刑事案件理應有被告人指認現(xiàn)場并附上作案地點的現(xiàn)場勘查圖。公安機關以僅憑被告人描述無法確認作案地的確切位置為理由,沒有作進一步的偵查便草率結案,該行為顯然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規(guī)定。
綜上,本辨護人認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關物證,故公訴機關對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法庭能夠根據(jù)本案客觀事實,結合相關法律,對本案部分事實予以重新作出認定。
二、關于本案的量刑情節(jié)
就本案而言,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XX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且具有明顯的酌情從輕、減輕情節(jié)。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1、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陳XX不是詐騙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詐騙所用的工具即手機和銀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陳XX也僅僅只是協(xié)助打打電話或在旁邊幫忙,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
2、被告人陳XX是初犯、偶犯,且參與時間不長,獲利也不多。在參與一小段時間后,便主動退出該詐騙活動,可見其主觀惡意不大,只是因一時貪念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參與了詐騙。
3、被告人陳XX在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且已經(jīng)在開庭前積極退了部分贓款。庭審中,能當庭自愿認罪,又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jù)上述,依照《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
綜上,本辯護人認為,若合理確定上述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diào)節(jié),那么,對被告人陳XX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果應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nèi)。
以上辯護意見,希望能夠得到合議庭的采納。謝謝!
福建XX律師事務所
律 師:鄭XX
綜上所述,律師代理電信詐騙案件,會查閱卷宗、詢問犯罪嫌疑人并收集相關證據(jù)材料,在事實調(diào)查清楚的前提下,形成一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辯護詞。在里面要闡述自己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服,并提出自己的理由,然后通過講道理,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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