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問題
新疆都市報記者從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新疆將《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下發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團公司、中央駐疆各單位、各有關單位。《通知》對工商注冊、過渡期內規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問題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來了解新疆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具體內容:
《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關于勞務派遣企業工商注冊問題
按照《修改決定》的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為前置許可,企業凡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辦理工商登記應當以取得行政許可為前提。勞務派遣企業應當按照《關于做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和工商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新人社發〔2014〕37號)的要求,先行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對未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勞務派遣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二、關于過渡期內規范用工比例的問題
按照《派遣規定》的規定,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于該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應當按照《關于做好自治區勞務派遣用工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新人社辦發〔2014〕109號)的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并將該調整用工方案報所在地(州、市)、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修改決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員工數量不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為確保調整用工方案平穩實施、降低派遣用工總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過程中、確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員工,必須納入報備調整用工方案的降低比例范圍。
三、關于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未延續的處理問題
按照《許可辦法》、《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新人社發〔2013〕115號)的規定,因不符合許可條件,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者被撤銷、吊銷的,原已經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可繼續履行至派遣期限屆滿。
四、關于落實同工同酬的問題
自治區區域內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決定》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五、關于輔助性崗位的問題
用工單位要按照《派遣規定》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并在單位內公示。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未按規定確定輔助性崗位范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和《派遣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關于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問題
派遣員工在自治區轄區內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自治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向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向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應當明確各自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七、關于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招工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的問題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自治區區域內的用工單位派遣員工的,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政策,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自治區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政策,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自治區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政策,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將非本地戶籍員工派遣到本地用工單位設在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崗位工作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八、關于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將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調整原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所形成對勞動者的管理方式,根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性質,參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理界限,防止引發相關糾紛。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派遣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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