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三百三十七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判決書、報請核準的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
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的,應當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不核準裁定書,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三百三十九條 依照本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審理期限,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三百四十二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的,應當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不核準裁定書,并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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