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九修改后的追訴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時生效。由于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后,必然有許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會涉及一個新舊刑法適用的時間效力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時公布《解釋》,旨在解決修正前后刑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對于新舊刑法的時間效力,或者說修正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無疑應嚴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也即通常所稱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釋》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以外,其時間效力應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對修正后刑法施行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在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顯然,《解釋》不過是對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條文的時間效力的明確。但無論是第一條規定對從業禁止這一保安處分措施的適用,第二條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條件把握,第三條規定數罪并罰的決定刑及執行,還是第六條和第七條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解釋》在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時,都體現了以現行刑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為基本遵循。也就是說,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還是規定適用修正后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不過,在規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問題時,《解釋》除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外,還貫徹了一些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則。其中,鑒于刑法修正案(九)對侮辱、誹謗、虐待犯罪告訴程序所作的修改,實際上只是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法實體問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并不存在能否享受“從舊兼從輕”的“優待”問題。而且,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顯然更有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而,《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在對侮辱、誹謗、虐待修正條款的時間效力作出規定時,特別強調了訴權保障原則,即對侮辱、誹謗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規定適用修正后刑法,更有利于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啟動和運行。
二、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通過上文的整理、敘述與分析,我們可以得知當刑法修正案九追訴時效的條文內容與修正前有矛盾時,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同時補充了追訴時效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涉外婚姻典型案例
2020-12-31法律援助服務針對哪些種類的案件
2021-01-01股東代表訴訟能否突破管轄
2020-11-22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對庫存產品如何處理
2021-01-28職務犯罪刑期過半能否申請假釋
2020-12-30特價商品不退不換合法嗎
2021-01-21交通事故中是借車人發生的應該誰承擔
2020-11-13傷殘退役軍人的撫恤金如何發放
2021-02-184萬元合同算欺詐嗎
2021-03-21訴訟期間未申請財產保全,車輛可以過戶嗎
2020-12-23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2020-12-16勞務外包的范圍有哪些
2020-12-03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辦
2020-12-11人壽保險的壽險保費有哪幾類
2021-02-11人身意外傷害險
2021-02-08我國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2021-02-28對于人壽保險合同有哪些和年齡誤報后果的詳細解答
2021-02-15保險公司未說明免責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賠
2020-12-03免責條款未作明示 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2021-01-09土地出讓的房子能買嗎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