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中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勞動關系不清晰。勞務型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別屬于兩家單位的情況。二是工資支付不透明。由于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屬兩家,出現部分勞務型企業及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后責任主體不明確。三是社會保險不參加。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不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保費。四是同等勞動不同報酬。勞務人員在用人單位往往成為另類,從事的是苦、臟、累、重的工作,報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單位的獎金和福利等。五是工作時間不規范。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需遵守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這本屬正常,但有的用人單位對勞務人員任意安排加班加點,工作時間大大超過國家規定,并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還把違章責任推卸給勞務型企業。勞務型企業為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務派遣關系,不敢幫勞務人員維權。六是員工結構不合理。一些經濟欠發地區的勞務型公司,以勞務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經濟發達城市的企業派遣“低價”勞務人員,造成這些企業用人結構出現正式員工少、勞務人員多的不正常現象。有的企業甚至整條生產線包給外地勞務型公司,再由勞務型公司招收勞務人員,采取“外包內做”形式。以上這些問題,對勞動力市場秩序、社會保險和勞動者權益都產生不利的影響。
為保障勞務型公司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控制和消除其負面影響,有必要對勞務公司及其勞務派遣行為,以及企業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行為進行規范。從勞務派遣公司的運轉情況來看,豫星派遣公司總結多年來從事人力資源的經驗,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首先,要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的范圍。企事業單位用工,應以直接招聘錄用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建立一支基本職工隊伍為主,而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勞動關系,并不適合所有企事業用人單位,只適合一些特殊用人單位或特殊崗位。因此,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務型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明確規定派遣的范圍。如外地企業進入當地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或當地未注冊機構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資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所以要由勞務型公司派遣勞務人員供其使用。再如,企業的保安、保潔、綠化養護等特殊崗位用人,銀行、保險公司因編制所限需使用編外人員,也可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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