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詐騙行為甚囂塵上之際,相關技術幫助行為在該類犯罪過程的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使得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門檻變低,翻新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段,加快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蔓延,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下面律霸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相關知識,可以讓大家更好地了解網絡詐騙幫助行為。
一、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特點
在理論上,幫助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所謂輔助,一般是相對于實行行為而言的,是為實行犯順利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助行為就是為電信網絡詐騙創造條件,以便實施詐騙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職業化。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狀來看,單打獨斗的情況極少,騙子公司、騙子集團的運作方式多見。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形成了專門提供各種幫助的產業鏈,既有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也有提供銀行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的,還有專門提取、轉移詐騙款項的。提供幫助者在網絡空間中往往是“職業性”幫助者,行為人可能同時或者先后幫助不特定人員實施某一類違法行為,其目的在于牟利。
相對獨立性。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客觀上服務于詐騙犯罪,但與詐騙犯罪之間又有一定距離。幫助行為人主觀上不同于詐騙的實行犯,主觀故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其往往自認為實施中立幫助行為,對于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一般持放任的間接故意,這與詐騙實行犯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故意有所不同,與典型的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犯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心理狀態也不同。
技術性。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許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人員并不具備高學歷,也不掌握高技術,必須借助互聯網服務、木馬程序、互聯網支付結算功能這類技術性的幫助行為才能實施詐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因為存在高技術含量的幫助行為,電信網絡詐騙才具備了技術性,從而區別于一般普通詐騙犯罪。
二、關于對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處罰
提高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法定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助行為的危害性甚重,超過了一般犯罪的幫助行為,在立法上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根源上杜絕和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明確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主觀故意的證明標準。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人部分到案、幫助行為人又對主觀故意存在辯解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其主觀故意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對此,建議參照毒品犯罪中有關“明知”的推定情形加以規定,對于被主管機關告知后仍實施幫助行為、收取費用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規避偵查、向詐騙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等情況的,直接認定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司法實踐提供簡便可操作的方案。
在遍地都是網絡詐騙的情況下,加重對網絡詐騙行為以及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處罰顯得非常必要。不少人在網絡交際中不懂得保護自己信息安全,輕易地就掉入網絡詐騙分子布置好的陷阱中難以脫身,律霸小編在此提醒各位網友無論何時應提高警惕,重視對自己隱私是保護,不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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