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追訴期限后,任何犯罪都不會被追究嗎
不是的,若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在此沒有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何種具體的處理,根據有關法理和司法實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在立案階段,應當作出不立案決定;
第二,在偵查階段,一律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第三,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律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四,在審判階段,除第1項所列情形應當宣告無罪,第5項所列情形可能宣告無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確系無罪,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均應當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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