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后。關鍵在于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愿意接受懲處,從司法實踐中看,將自首時間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爭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后,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可以適用自首的刑事案件,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適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認定為自首的條件有哪些”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網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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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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