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都是醉駕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是怎樣的
就事故的賠償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時可以依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協商,也可以自由協商。因為有保險,先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交強險的最高賠付金額是12.2萬。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仍賠付不足的,有商業險的有商業險賠付,沒有商業險的由肇事方補足。
二、酒駕處罰標準
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三、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兩個人可以私下解決的,是需要法律解決的,要吊銷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會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影響的,首先要在考取的情況下,需要花費大幾千,在者還要花費很多精力去練車,怎么樣都是不劃算的,并且醉駕是低級錯誤。
醉駕罰金標準規定
醉駕自我辯護怎么進行?
醉駕入刑的處罰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客運合同糾紛中能否主張精神撫慰金
2020-11-11煤礦事故頻發,煤礦安全如何保障
2021-02-22現在軍婚需要單身證明嗎
2021-01-31再次鑒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3-10股份制企業改制流程有哪些
2020-11-29當事人能否要求返還定金
2021-02-05車禍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2盜竊罪判幾年
2020-12-11訴訟離婚中的訴訟費,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2021-03-02父母離婚孩子17歲可以獨自生活嗎
2021-02-24國家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何規定?
2021-01-10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021-02-27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2021-01-08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2021-01-29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1-03-01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
2021-03-10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種類
2021-01-15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可以有哪些
2020-11-21司機無責保險公司該怎么賠
2021-02-21保險夠賠了個人還要賠償嗎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