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該如何維權?
(一)首先,我們應該先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因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跟認定工傷沒有直接關系,你只要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了,例如工卡、工資發放記錄等等。
(二)其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分為5個步驟:(1)工傷職工到所在市區工傷保險經辦部門申報鑒定材料,市直企業直接到市社保服務中心勞動能力鑒定科申報。
(2)工傷職工接到勞鑒委通知后,攜帶有效身份證和身體檢查必需費用到指定醫院進行查體,查體現場工作人員按科別順序進行統計點名,申請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由申請人對鑒定確認表上的傷殘部位或病種及其他信息進行確認簽字,然后進行身體檢查。
(3)鑒定查體醫學專家對申請人進行現場體征檢查,并提出診斷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根據查體結果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形成鑒定結論。
(4)鑒定查體結束后,鑒定經辦人員對各種檢查結果和檔案材料進行檢查整理,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一式3份,用人單位、鑒定申請人和工傷經辦機構各1份。送達申請鑒定的申請人和相對人,無法送達的,進行公告送達。
(5)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雙方如無異議,可持鑒定結論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根據鑒定結論向用人單位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最后,申請勞動仲裁。
一、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若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三、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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