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共有兩大類。
第一類: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類:雖然不具有上述情形,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雖然符合上述兩大類情況,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常見工傷的情況有:在正常作業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受傷的,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因工外出遭受傷害的等等。
以某制衣有限公司員工劉某工傷一案為例進行說明。劉某系該公司員工,崗位是業務員,其工作便是到各地市市場推銷公司產品,某日在市場去市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其為全部責任,向該公司主張時,該公司以其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人為由,拒絕賠償。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劉某的情況屬于上述第一大類第(五)項的情況,應當屬于工傷,后該通過仲裁,該公司最終承擔賠償款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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