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風險小、成本低、非法收益高,主要是以侵犯我們的個人信息來達到他們的目的,近年來發案率急劇上升,活動日益猖獗,受害的人也就越來越多,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所以就有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司法解釋,以用來約束這些犯罪分子,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一、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
目前,電信詐騙犯罪尚無獨立的罪名,應歸屬于帶有普通法條性質的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范疇。也就是說,要確定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只要明確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標準即可。關于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標準,主要依據是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條規定,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而“數額較大”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000元以上。由于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 “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
因此,各地確定了“2000元至4000元”范圍內不同的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而《辦理詐騙案件解釋》第 1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 3000元至 l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較之前最低數額提高了1000元,而最高數額則提高的比例較多,即從4000元提高到1萬元。這看似提高了詐騙犯罪或者直接說提高了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實則不然。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199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210元,2010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37147元,2010年的工資數額增長是1996年的近 5倍。假若參照工資數額增長的比例,那應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最低標準確定為 1萬元才妥當。實質上,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明升暗降”。而且,《辦理詐騙案件解釋》在第二條第一款明確,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從嚴懲處;同時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第一款規定的上述情形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 “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在上一個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是從嚴懲處電信詐騙犯罪。
二、數額難以查證電信詐騙案件的認定
從公安機關查處電信詐騙犯罪的實踐來看,該類犯罪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的方式作案,層次分明、環環相扣、流水作業、單線聯系,而且是利用電信、網絡技術等高科技手段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事先更會精心設計騙局,作案過程中往往是“甲地聯系,乙地開戶,丙地取款”,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一旦得手,便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轉移贓款。如此,不但容易使被害人上當受騙,也給案發后的案件偵破,特別是具體詐騙數額的查證和認定等方面制造了很多實際困難。
可見,要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就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及時解決電信詐騙中遇到的證據難以認定問題。為此,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實際,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辦理詐騙案件解釋》第5條第2款專門明確,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同時,《辦理詐騙案件解釋》第五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發送詐騙信息50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 (未遂)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犯罪中,發送短信的條數和撥打電話的次數通常會在有關機器設備中留下電子記錄,調取這些記錄就可以獲得證據、證實犯罪。在詐騙數額難以證實的情況下,采取這種特殊的定罪標準,可以有效破解此類犯罪偵查取證工作中所存在的實際困難,大大提高電信詐騙被定罪判刑的風險,可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罰預防功能。由此可見司法解釋作如此規定的重要價值在于:根據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或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也可以定罪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種量刑情節在適用具體的詐騙罪量刑幅度與最終確定的刑罰輕重上會有明顯的重要差異。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法定刑共有三個量刑幅度,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詐騙罪的第二個量刑幅度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確定刑罰;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詐騙罪的第三個量刑幅度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確定刑罰。
電信詐騙就是巧妙的借助電信技術的信息傳播功能,給我們發布虛假信息,利用我們的心理騙取我們的公私財物,而且手段越來越高明,許多公民都有財產受到侵害,所以我們需要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
網絡詐騙罪判幾年,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犯詐騙罪應當如何處罰?
合同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律師可以為委托人提供哪些服務
2021-01-30以接受委托成為辯護人的范圍是什么
2021-03-04貸款擔保需要本人簽字嗎
2021-02-24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合同債務常見風險有哪些
2021-03-08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程序
2021-01-21信用不良的能成立公司嗎
2021-01-11如何辦理執行案款提存手續
2021-01-11商家履行不了合同怎么賠償
2021-02-23辭退保姆說實話嗎
2020-11-22購房簽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8房地產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2021-01-19人在外地怎么賣房
2021-01-31單位口頭通知調崗不降薪,勞動者是否可以去新崗位報到呢
2021-02-02意外險哪時候理賠
2021-02-05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20-11-28保險欺詐及其防治
2021-03-04保險索賠要注意什么
2021-02-16車禍主責保險賠多少錢
2021-01-06無證駕駛免賠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聲明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