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稅人行政復議時間的申請時,必須要在規定期限內先行繳納稅額,如果有滯納金產生也將一并繳納,要按照我國的稅務規定依法執行,不能拖欠和拒繳;在對稅務上處理決定不服的,必須按上述執行,也可提供相應的擔保;最后根據完稅憑證上所錄入的日期或擔保被確認后期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可以在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導致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的時間;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納稅人行政復議時間的具體介紹。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鑒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納稅人行政復議時間的申請受理時間的具體說明,我們作為納稅人在遇到稅務問題的時候一定要依法依據遵守我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來進行處理,不要盲目的依照自己的不良情緒來做決定,按照流程規則來走,出了問題我們有依有據,不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亂撞,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良好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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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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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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