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罪的概念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醫療事故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為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其一,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后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
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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