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機關罰款與法院罰金可以抵除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310號令)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可以抵除刑罰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這一特定條件是:首先,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根據這兩個法律規范的規定都要給予處罰;第二,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律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范,因而對這一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范給予行政處罰,而后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律,司法機關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第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執行。只有以上幾種情況同時具備,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
根據法律相關的規定行政機構的處罰是可以抵除相關法院罰金的。在法院進行判決之前必須了解行政機關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處于了相關的罰金。如果行政機構已經進行罰款的話,那么法院就不能在對其進行財產處罰,但是可以進其他方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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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繳納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中關于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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