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所行政處罰額度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處罰的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處罰的程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于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一般涉及到多種處罰,其所相對應的后果也是不一樣的。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僅承擔相應的處罰,同時也要引以為戒,嚴禁再次犯此類錯誤。當事人在接受行政處罰是還需要注意相應的處罰的時效,若是超過規定期限的,就不會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么
造成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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