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農村戶口城市戶口有區別嗎?
實際上是沒什么區別的,因為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不是單純的根據受害者的戶口所在地來計算的,就算受害者的戶口在農村,但是受害者本人卻長期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話,民事賠償標準也只能按照城市戶口來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項第11條規定了種農村戶籍按照城鎮標準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的三種情形: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連續居住并經商一年以上;
4、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成為“失地農民”;
(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由此得知,肇事者單方面的按照受害者的戶籍所在地來確定民事賠償基數是不合理的,因為國家沒有哪一條法律制度規定,在外務工的這些人就必須要把戶口也遷出去,像很多國家公務員的戶口都有可能一直在農村老家,所以受害者沒必要擔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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