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逃稅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在協助的過程中使納稅人可以輕意的逃避納稅這都是可以進行立案的;協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并沒有特定的罪名,要看主要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協助他人實施盜竊行為,則是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但較之主犯則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協助偷稅漏稅處罰標準是什么?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又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且騙取的稅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稅款的行為。
幫助企業進行不會對個人進行相關的處罰,只會對單位進行處罰。
偷稅漏稅是偷稅罪,現已改為逃稅罪,幫助犯一般是從犯的標準。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三、立案標準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助他人進行犯罪,同樣也是違反了我國的稅務法,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于協助犯一般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都是會從輕處罰的,所以,他人犯了錯應及時的舉報,不能成為他人的共犯,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逃稅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認定
根據規定逃稅罪能判緩刑嗎?
逃稅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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